法官侯寬仁扭曲事實,查實後對馬英九有利


(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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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語如何遭扭曲
動機究竟為誰人
寬仁傷法若明確
有利泛藍冤得伸

據聯合報七月廿日A二版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馬英九的律師宋耀明昨天抨擊檢察官
侯寬仁,偵辦特別費案的做法是「先射箭再畫靶」,背後動機令人質疑。他指出,
律師團勘驗台北市府出納吳麗洳在檢方偵訊的錄音光碟後,認為侯寬仁刻意扭曲她
答話的真意。 

宋耀明說,本月十日特別費案開庭時,吳麗洳出庭作證表示,查黑中心對她的偵訊
筆錄並沒有充分表達她的意思,因為她沒有說過特別費要「因公使用」,但筆錄卻
記載她說了。
 
他說,上周律師團拿到錄音光碟後,逐字逐句還原成譯文,和筆錄相互比對,發現
吳麗洳很多說法都被侯寬仁扭曲意思。 

對於侯寬仁「筆錄不會全文照錄,是將全部談話精簡化」的說法,宋耀明反駁說,
吳麗洳對很多問題回答「不清楚」、「忘記了」,但筆錄卻記成「是的」、「沒錯」,
這那是筆錄精簡問題,而是筆錄不實在。 

同版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馬陣營質疑檢察官侯寬仁作不實偵訊筆錄,侯寬仁昨天
反擊指律師有誤導之嫌,其實證人有些回答他「是」、「沒錯」部分,辯方譯文漏
而未記,他對這種做法造成外界誤解感到遺憾。

同版記者蘇位榮分析︰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吳麗洳的筆錄爆發遭移花接木疑雲,因
侯寬仁起訴馬英九時,引用了她的證詞做為論罪證據,一旦法院勘驗筆錄的確不實,
且是檢方論罪關鍵證據,就有助馬英九獲判無罪。
 
侯寬仁指控馬英九使用詐術欺騙市府會計出納人員詐領特別費,將馬英九依貪汙治
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他所建構馬英九的犯罪事實要成立,
必須是這些市府會計出納人員因為相信馬英九確實「因公使用」特別費,且有「因
公支出」的事實,才會在領據上蓋章核銷特別費。 

吳麗洳是出納,承辦馬英九特別費的核銷業務。侯寬仁在筆錄上記載,吳麗洳證稱,
特別費必須「因公使用」,而且必須有因公支出的事實發才能申領特別費,她因為
「相信」馬英九有「因公使用」及「已有支出事實」,才會在憑證上蓋章。
 
但依據馬陣營提出的偵訊錄音光碟,吳麗洳當時是回答,特別費是否須因公使用,
她並「不清楚」,而且馬英九請領特別費是否須要有支出的事實發生,她「都完全
忘記了」。
 
侯寬仁為了要得到吳麗洳因相信馬英九而「陷於錯誤」的答案,還問吳麗洳「你是
相信市長具領特別費,會因公支出才會核章?」吳麗洳本來回答說,「我從未想過
這樣的問題」。侯寬仁卻意帶誘導的說「如果你懷疑,當然蓋不下去,當然是相信
才會核章」,這時候吳麗洳才回答「對,對」。
 
如果按照錄音光碟顯示的吳麗洳說法,那麼馬英九就沒有以詐術使吳麗洳陷於錯誤,
在憑證上蓋章核銷特別費,則侯寬仁整個起訴馬英九「詐取財物」的犯罪事實基礎
架構就會發生動搖。 

筆者認為法官侯寬仁受理藍綠爭端,審問中誘導藍方受審人說話,涉嫌傷及司法正
義。事經揭露,群眾譁然。查明後對馬英九官司有利,結局如何?正發展中。

(二00七年七月廿日發稿。)


(2)
法官侯寬仁審案筆錄不實
引起有關人物重大質疑
 
法官審案宜公明
誘導彎行不近情
筆錄疑雲引眾議
遺留爭論惹爭鳴

據聯合報七月十九日頭版頭條新聞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查黑中心偵辦馬英九特別
費案爆發爭議。馬陣營指承辦檢察官侯寬仁製作不實偵訊筆錄,經調取筆錄影本及
偵訊錄音拷貝比對後,昨晚緊急向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遞狀,要求在今天的庭訊上
勘驗。 

馬陣營聽過侯寬仁在查黑中心偵訊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的原始錄音後,認為侯寬
仁在偵訊過程,只要吳麗洳的答話不符他想要的供詞,就打斷吳麗洳的答話,並不
斷做誘導式的訊問。雖然吳麗洳最後仍答稱「不清楚」、「我完全忘了」或「不知
道」,但筆錄卻記載「是,沒錯」,嚴重扭曲證人的證詞。
 
馬陣營昨晚漏夜與律師團研商,認為此事關係馬特別費案的審判結果重大,決定等
法院完成勘驗後,再決定如何採取下一步法律行動,不排除控告侯寬仁瀆職及偽造
文書。
 
吳麗洳十日到台北地院為馬英九特別費案作證,公訴檢察官提出她在高檢署查黑中
心偵訊筆錄,指她當時曾說市長的特別費應該要「因公使用」。 

但吳麗洳當庭否認說過這樣的話,她表示,她只是個出納,負責請款和付款,不會
過問市長特別費要怎麼用,這也不是她的職務範圍,「查黑中心的筆錄,完全沒有
記載我當時的陳述」。 

由於侯寬仁在起訴書中多有引用吳麗洳的證詞,並起訴馬英九,吳麗洳在合議庭上
的證詞,讓律師團聽了大吃一驚,當庭向合議庭聲請調閱查黑中心偵訊吳麗洳的錄
音光碟,查明筆錄記載是否有誤;合議庭當庭裁准。

同報同日A二版記者蕭白雪分析︰馬英九特別費案,爆發偵訊筆錄記載與現場錄音天
差地別的爭議,令人震驚;連馬英九這種眾所矚目的案件,都會發生「筆錄不實」
的問題,司法公信力真的會被「玩完了」。
 
檢察官對證人的訊問,可以花時間、用各種合法方式,不管是投其所好、或是攻其
弱點,突破其心防,藉此取得真實的證詞;唯有證人的誠實證詞,才有助於發現事
實真相。而發現真實,並做出合於情理法的判斷,便是司法存在的價值。
 
如果是誘導所得證詞,等於檢調在未訊問前已先有定見,只是需要證人「投我所好」
的說詞來滿足自己的結論,就失去證人協助調查的功能。更有甚者,如果用故意曲
解或虛構的方式製作筆錄,無異裁贓構陷,檢察官必須負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法官侯寬仁審案筆錄不實,引起各方爭議,必須查明原委,以服群心。 

(二00七年七月廿日發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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