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包机會談紀要


(2008.06.13)



  2008年6月13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与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
丙坤在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包机會談紀要》。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為,近年來兩岸節日包机、緊
急醫療包机、人道包机及專案貨運包机相繼開通,促進了兩岸人民往來和經濟交流。
為盡早實現兩岸直接通航,雙方就開通兩岸客運包机和貨運包机等事宜,經平等協
商,形成會談紀要如下: 

  一、承運人。雙方同意在航班總量相等的情形下,各自指定包机承運人,并事
先知會對方。 

  二、搭載對象。雙方同意凡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的旅客均可搭乘客運包机。
 

  三、飛行航路。雙方同意盡快協商開通兩岸直達航路和建立雙方空管方面的直
接交接程序。在直達航路開通前,包机航路得暫時繞經香港飛行(航)情報區。 

  四、通關便利。雙方同意簡化客、貨通關手續,為旅客及机組人員提供便利。
 

  五、保稅措施。雙方同意對承運人租用机場公共保稅倉庫儲備飛机維修配件,
提供便利并予以保稅監管。 

  六、互設机构。雙方同意包机承運人得在對方航點設立辦事机构。在本紀要簽
署后,大陸包机承運人即可派出員工駐台,辦理有關業務,設立辦事机构籌備處。
台灣方面同意大陸承運人于六個月內設立辦事机构。 

  七、輔助安排。雙方同意有關地面代理、銷售途徑、票款結算、航空器及机組
證照證明与檢查、机務及飛行前安全檢查、檢驗檢疫等事宜,比照節日包机做法處
理。如遇飛行安全、急難救助等特殊情況,雙方同意以個案方式協商處理,并提供
必要協助。 

  八、申請程序。包机承運人按照各方規范逐月申請飛行班次,每次飛行前十五
日提出申請。 

  九、准用事項。雙方同意節日包机、緊急醫療包机等仍暫按雙方已經公布的框
架性安排執行,并得准用本紀要搭載對象等條款。 

  十、貨運事宜。雙方同意在周末客運包机實施后三個月內就兩岸貨運包机進行
協商,并盡速達成共識付諸實施。 

  十一、定期航班。雙方同意盡快就開通兩岸定期直達航班進行協商,以實現兩
岸人民的共同愿望、增進兩岸人民的福祉。 

  十二、聯系机制。本會談紀要議定事項,由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与台
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相互聯系。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
系。 

  十三、簽署生效。本會談紀要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紀要的附件与本
紀要具有同等效力。 

  本會談紀要于六月十三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周末包机時段、航點及班次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董事長 

  陳云林              江丙坤 

  附件   

  海峽兩岸周末包机時段、航點及班次    

  一、時段。周末包机時段為每周五至下周一計四個全天。自七月四日起正式開
始實施。 

  二、航點。大陸方面同意先行開放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五
個航點,并陸續開放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以及其他有市場需求
的航點。台灣方面同意開放桃園、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崗、台北松山、澎湖馬公、
花蓮、金門、台東等八個航點。 

  三、班次。雙方同意在周末包机初期階段,每周各飛十八個往返班次,共三十
六個往返班次。根据市場需求等因素适時增加班次。 

  每周台灣方面至上海(浦東)的班次不超過九個往返班次;大陸方面至台中清
泉崗的班次不超過六個往返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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